(2017)皖0221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安徽恒劲机械有限公司、芜湖百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恒劲机械有限公司,芜湖百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2222号申请人:安徽恒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牌坊村部东。法定代表人:江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胜,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芜湖百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南区外环路1515号。法定代表人:胡翠萍,总经理。申请人安徽恒劲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百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恒劲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芜湖百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6812.95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芜湖百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812.95元。案件申请费588元,暂由被申请人芜湖百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成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