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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3548、1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2017)粤0303民初13549号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彩虹之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州市彩虹之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3548、13549号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商业街144号2楼。法定代表人:李国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真民、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彩虹之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0号27-28层2712层。法定代表人:贾海,总经理。上列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彩虹之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两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天姣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人民陪审员  邓泽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