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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大观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土地储备中心、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观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土地储备中心,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914号原告:江苏大观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团山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咏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伟,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雍赛,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裴敬,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遵国,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溧水区开发区团山西路8号。负责人杭韬,管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民,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大观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土地储备中心、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大观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观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778元,减半收取138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精文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人民陪审员  桂祈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