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明国金与夏良超、庄德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和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国金,夏良超,庄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779号申请执行人:明国金,男,现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夏良超,男,现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庄德才,男,住黑龙江省鹤岗市。申请执行人明国金与被执行人夏良超、庄德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了(2017)吉0283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汝成审 判 员 赵海涛审 判 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常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