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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海涛与安阳市文峰区美利达单车专卖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涛,安阳市文峰区美利达单车专卖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396号原告:杨海涛,男,汉族,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市文峰区美利达单车专卖店,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与灯塔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经营者:刘文琦。原告杨海涛与被告安阳市文峰区美利达单车专卖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杨海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涛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文峰区美利达单车专卖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海涛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汝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