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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梁华军、吕尊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华军,吕尊跃,姚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334号申请执行人:梁华军,男,汉族,1976年12月18日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吕尊跃,男,汉族,1994年11月14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被执行人:姚家海,男,汉族,1981年9月1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40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5000元、执行费125元,合计151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尊跃、姚家海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1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凡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