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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7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边国庆与王兴江、沈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国庆,王兴江,沈加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214号原告:边国庆,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王兴江,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沈加华,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国庆诉被告王兴江、沈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边国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燕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