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7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边国庆与王兴江、沈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国庆,王兴江,沈加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214号原告:边国庆,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王兴江,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沈加华,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国庆诉被告王兴江、沈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边国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燕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