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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20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与古吉、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古吉,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0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张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锡刚,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念寒,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古吉,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南溪镇。被执行人: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钟定群。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与古吉、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封了古吉所有的小汽车,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有借款本金27867.76元、手续费3240元、滞纳金7423.55元、案件受理费480元、利息7879.64元(截止2016年6月14日)及2016年6月15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