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行申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刘肇祥与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办事处信访答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肇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白鹤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申2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肇祥,男,1952年5月23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白鹤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大胜社区。法定代表人李深祥,主任。刘肇祥因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白鹤街道办事处(简称白鹤街道办)信访答复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行终4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肇祥申请再审称,1980年9月,原重庆市开县大义乡人民政府现白鹤街道办实行土地承包包干政策,刘肇祥获得合法承包地后,积极开荒,改良种增收入。1984年12月,时任村支书江家术、村长徐兴富、社长刘肇余、任兴明等人为谋取私利,蓄意谋划,故意将刘肇祥及其他经勤劳开荒扩大土地面积的村民的土地强行打乱,重新进行丈量瓜分,并采取罚款、抄家、打人、拘留、进特别学习班等方式对刘肇祥进行不公处置。时任村支书江家术公然将刘肇祥与村民修的新堰塘占为已有(做养鱼塘),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刘肇祥的合法权利和尊严,给其造成精神和经济损失。刘肇祥自1984年案发后连年信访至今,白鹤街道办颠倒黑白、歪曲事实,作出不正确的处理意见。一、二审裁定驳回刘肇祥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侵犯刘肇祥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并责令白鹤街道办对历史事件进行纠错,给予刘肇祥经济赔偿、补偿。白鹤街道办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白鹤街道办收到刘肇珍、刘肇廉的信访请求后,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针对刘肇珍、刘肇廉提出的信访问题作出相关信访处理意见,该答复意见系白鹤街道办针对已经三级信访机关处理终结的历史问题所作的不再受理决定,刘肇祥现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予以驳回,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定予以维持,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综上,刘肇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肇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佳佳审判员 吴永铭审判员 许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其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