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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饶XX、银XX与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XX,银XX,李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927号原告:饶XX,女,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银XX,女,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被告:李XX,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原告饶XX、银XX诉被告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 建人民陪审员  楚宗凡人民陪审员  黄上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