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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707、708、709、710、868、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陆建、路军等与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路军,左莉,时吉萍,李静,唐新元,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707、708、709、710、868、1292号申请执行人:陆建,男,1982年4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申请执行人:路军,女,1973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左莉,女,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申请执行人:时吉萍,女,1961年4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申请执行人:唐新元,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被执行人: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西路1号苏东大厦701室。法定代表人陆云飞。本院在执行陆建、路军、左莉、时吉萍、李静、唐新元与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六案中,根据六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线索及申请,本院向广西省北海海事法院邮寄了(2017)苏0602执707、708、709、710、868、1292号分配函,该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6)桂72执152-16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通海7”号船司法拍卖所得款进行分配,陆建受偿人民币44482.38元、路军受偿人民币17191.17元、左莉受偿人民币20555.57元、时吉萍受偿人民币20645.97元、李静受偿人民币52683.76元、唐新元受偿人民币37616.94元。因案外人海南金泰亿船坞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广西省北海海事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桂72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该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6)桂72执152-16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对“通海7”号船拍卖所得款进行重新分配。本院认为,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通海7、8”号船舶正在广西省北海海事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中止执行。待广西省北海海事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通海7、8”号船舶处置完毕后,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崇劳人仲案字【2016】第649、648、645、646、650、647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风华审判员  季金华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