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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鸿星诉李桂珍王洪学等继承纠纷执行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鸿星,李桂珍,王洪学,王洪利,王洪艳,王洪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5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鸿星,男,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殿军,锦州市太和区新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桂珍,女,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王洪学,男,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王洪利,男,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王洪艳,女,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王洪颖,女,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双方当事人王鸿星诉李桂珍,王洪学等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中,经锦州市太和区不动产中心协助执行,已将执行标的房屋更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11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谈德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