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3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卜炳锐、李艺芳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炳锐,李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3执735号申请执行人卜炳锐,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壮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李艺芳,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卜炳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钦北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李艺芳支付子女抚养费16000元,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艺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卜炳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是其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的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农耀星审判员 邓朝良审判员 黄本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