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楚军与李育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楚军,李育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901号原告:刘楚军,男。被告:李育青,男。原告刘楚军与被告李育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刘楚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楚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楚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刘楚军负担。审 判 长 刘 国 程人民陪审员 李 小 成人民陪审员 刘 峰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