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安高与杨玉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高,杨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71号申请执行人:王安高。被执行人:杨玉胜。申请执行人王安高与被执行人杨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5)泰兴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杨玉胜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安高车辆损失2414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51元、鉴定费2000元。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0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寄出信件退回。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全国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本院向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本院向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在本地区有工商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7日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泰兴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德平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戴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宗维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