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度市宝芝农资经营部、张正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宝芝农资经营部,张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415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宝芝农资经营部,住址:平度市南村镇杜戈庄村,经营业主:杜文宝。被执行人:张正良,男,1954年1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宝芝农资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张正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化肥款5740元,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修军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