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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王绍军犯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全林,王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269号申请执行人:贾全林,男,汉族,生于1952年8月24日,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王绍军,曾用名刘少军,男,生于1966年6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粮农,住四川省广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全林与被执行人王绍军诈骗罪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贾全林依据(2016)川0823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绍军退赔经济损失6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绍军在银行金融机构无存款信息,在不动产登记局无房地产信息登记,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信息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王绍军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义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