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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6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奥赫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市奥赫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粤0106执676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19054819-9。法定代表人:白宜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辉、钟伟,均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奥赫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23号七楼D3区,组织机构代码:69693557-5。法定代表人:李晓东,总经理。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奥赫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1民终3258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场地租金172494元及滞纳金,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6428元及滞纳金,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租金/占有使用费172494元和物业���理费16428元,2015年5月6日至2016年1月9日的占有使用费86247元,2015年5月6日至2016年1月9日的物业管理费821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990元、保全费3770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0158.79元,并已将案款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信用惩戒。2017年7月17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搬离公司注册所在地,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6762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陈敏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