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雅珺与五矿(祁连)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珺,五矿(祁连)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2民初271号原告王雅珺,女,汉族,生于1992年8月2日,系青海省祁连县人。被告五矿(祁连)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昭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程斌,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珺与被告五矿(祁连)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雅珺以双方已庭前调解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雅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雅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雅珺负担。审 判 长 韩富林审 判 员 李永芳人民陪审员 王忠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渊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