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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柳凤芝与杨子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凤芝,杨子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910号原告:柳凤芝,女,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杨子相(杨满意),男,成年,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原告柳凤芝与被告杨子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凤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退回原告。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孟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