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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5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德安纺织有限公司、蒋建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德安纺织有限公司,蒋建荣,吴江市亨德利纺织厂,金剑铭,吴江市永安喷织厂,吴江市南麻洪圣喷织厂,王建明,王建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540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25XK。负责人:崔家鲲,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芸,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飞,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德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796320-4。法定代表人:蒋建荣。被告:蒋建荣,男,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吴江市亨德利纺织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南麻镇桥南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71495699-5。投资人:金剑铭。被告:金剑铭,男,196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吴江市永安喷织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南麻永安村,组织机构代码71861631-4。投资人:蒋建荣。被告:吴江市南麻洪圣喷织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南麻镇太平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2444256-8。投资人:王建明。被告:王建明,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王建群,女,1973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苏州德安纺织有限公司、蒋建荣、吴江市亨德利纺织厂、金剑铭、吴江市永安喷织厂、吴江市南麻洪圣喷织厂、王建明、王建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7年8月14日以同意给予被告还款宽限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同意给予被告还款宽限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对被告苏州德安纺织有限公司、蒋建荣、吴江市亨德利纺织厂、金剑铭、吴江市永安喷织厂、吴江市南麻洪圣喷织厂、王建明、王建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681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肖淑红人民陪审员  蔡 勇人民陪审员  李明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