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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6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苏平孩与苏满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平孩,苏满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6执20号申请执行人苏平孩,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左云县小京庄乡麻黄头村人,农民,现住XXXX。被执行人苏满春,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左云县小京庄乡麻黄头村人,农民,现住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平孩与被执行人苏满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苏满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满春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苏平孩给付土地补偿款11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满春在左云县小京庄乡政府处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苏满春在左云县小京庄乡政府处收入11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