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纪广民与纪有清、薛世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广民,纪有青,薛世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868号原告:纪广民,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纪有青,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薛世刚,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广民诉被告纪有青、薛世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纪广民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广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广民负担。审判员 高 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荷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