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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建湖耀晟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建湖耀晟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881号申请人: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常州南路17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68091674J(1-1)法定代表人:何旭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浩,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詹孝翔,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安徽省当涂县。被申请人:建湖耀晟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3390421625。法定代表人:秦兆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湖耀晟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建湖耀晟纺织原料有限公司11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建湖耀晟纺织原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壹佰壹拾壹万元整(¥1110000)元或查封建湖耀晟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价值1110000元的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文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