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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黄静、任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静,任彬,李文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33号申请执行人:黄静,女,1964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任彬,男,1965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李文萍,女,1968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黄静与任彬、李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文萍在��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62×××97账户银行存款650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其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