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宁方涛、王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方涛,王新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466号申请人:宁方涛,住宁阳县。被申请人:王新荣,住宁阳县。宁方涛诉王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方涛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新荣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新荣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宁方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肖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