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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宁方涛、王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方涛,王新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466号申请人:宁方涛,住宁阳县。被申请人:王新荣,住宁阳县。宁方涛诉王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方涛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新荣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新荣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宁方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肖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