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24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路西许路68号。法定代表人赵坚刚。被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杨汛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金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浙0104民初34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482599.75元、执行费人民币27226元,合计人民币2509825.7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人民币2509825.7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良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郜文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