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629号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炎申,系经理。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开柳路南段181号。委托代理人:李凤书,系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杰,男,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开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卞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