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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巩金荣、淄博天成骥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巩金荣,淄博天成骥达物流有限公司,吴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8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巩金荣,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堂,淄博张店贤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天成骥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鲁山大道193号天佳物流园专线一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7EQL72。法定代表人:吴宝全,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宝全,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淄博天成骥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淄博市张店区。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玲,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智,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300119515051。负责人:展海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玮玮,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巩金荣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天成骥达物流有限公司、吴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4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淄博天成骥达物流有限公司为上诉人巩金荣运输货物,双方之间构成运输合同关系。现涉案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车辆起火燃烧而损毁,给上诉人巩金荣造成了实际损失,被上诉人淄博天成骥达物流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仅以涉案货物的具体规格及价值无法证实为由,径直驳回上诉人巩金荣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当,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46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巩金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6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苏坤明审 判 员 禚慧聪审 判 员 孙德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汪燕飞书 记 员 皮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