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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雪祥申请执行周荣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祥,周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317号申请人:张雪祥。被执行人:周荣海。申请人张雪祥与被执行人周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24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3000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43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现费625元,案件执行费814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后申请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23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巢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