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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孟晶诉被告殷航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晶,殷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673号原告:孟晶,女,1979年8月11日出生,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辉,辽中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航,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晶诉被告殷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晶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孟晶承担。审判长 何 涛陪审员 耿 晶陪审员 王殿文二○一七年八月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