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孟晶诉被告殷航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晶,殷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673号原告:孟晶,女,1979年8月11日出生,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辉,辽中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航,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晶诉被告殷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晶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孟晶承担。审判长 何 涛陪审员 耿 晶陪审员 王殿文二○一七年八月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