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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司维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司维涛,尹芳,唐晖,杨艳,鲁志坚,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住所地淄川区淄城东路555号。代表人:安洪波,行长。被执行人:司维涛,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尹芳,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唐晖,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杨艳,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鲁志坚,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行人:孙伟,女,1964年9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司维涛、尹芳、唐晖、杨艳、鲁志坚、孙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鲁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