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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玉芝与崔秀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芝,崔秀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1民初3069号原告:刘玉芝,女,1935年2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被告:崔秀生,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代表人:郭少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原告刘玉芝与被告崔秀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京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被告崔秀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芝���具体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9459.4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双方对下列要素事实没有争议:京G×××××小型越野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崔秀生,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为2016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2016年8月10日15时54分许,崔秀生驾驶京G×××××小型越野车在遵化市××北路伟鑫化验室门口倒车时,与行人刘玉芝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玉芝受伤。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秀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玉芝无责任。被告崔秀生为原告刘玉芝垫付费用1万元。双方争议的要素为:1.医疗费;2.伙食补助费;3.护理费;4.残疾赔偿金;5.营养费;6.精神损害抚慰金;7.鉴定费;8.轮椅费;9.交通费。本院结合庭审举证、质证,对上述争议要素确定为���1.医疗费。系原告治伤所开支的费用,故认定为8514.94元;2.伙食补助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40元/天计算,时间为住院天数11天,故认定为440元;3.护理费。护理期已经法医鉴定,为90天,予以采信,原告请护工护理且提交了收据证实,予以支持,故护理费认定为12600元;4.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已经法医鉴定,为10级,予以采信,原告主张按照河北省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1051元/年计算,予以支持,时间应为5年,故认定为5525.5元;5.营养费。营养期已经法医鉴定,为90天,予以采信,标准可参照伙食补助标准40元/天计算,故认定为360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确给其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定4000元;7.鉴定费、轮椅费。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开支的必要、合理费用,故鉴定费认定为2000元,轮椅费认定为269元;8.交通费。原告受伤住院确实需要开支交通费,结合原告伤情,其主张的金额适当,予以确认,故认定为500元;综上,原告刘玉芝的各项损失合计为37449.44元。本院认为,京G×××××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崔秀生承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保北京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进行赔偿。其次,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对原告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的损失承担责任。被告崔秀生垫付的费用1万元应由原告刘玉芝在获得保险赔偿款后予以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玉芝37449.44元(交强险医疗费项下1万元,死亡伤残项下22625.5元,第三者责任险项下4823.94元);二、由原告刘玉芝在获得保险赔偿款后三日内返还给被告崔秀生垫付款1万元;三、驳回原告刘玉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刘玉芝负担35元,由被告崔秀生负担308元,由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贺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栾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