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营营与前郭县查干湖镇新荣村卫生室、李胜医疗服务合同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营营,前郭县查干湖镇新荣村卫生室,李胜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吉0721民初841号 原告:马营营,女,1982年4月6日生,汉族,住前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郭县查干湖镇新荣村卫生室地址前郭县查干湖镇新荣村。 负责人:李胜执业医生。 被告:李胜,男,1964年3月7日生,汉族,医生,住址前郭县。 原告马营营与被告前郭县查干湖镇新荣村卫生室、李胜医疗服务合同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马营营诉称:2015年2月25日,我因为牙疼由前郭县查干湖镇新荣村卫生室的李胜上门静点“大林霉素、替硝唑”,因药量错误,致使我出现一系列不良反映,经在前郭县医院和吉大一院抢救治疗至今仍留有后遗症,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现诉来法院要求前郭县查干湖镇新荣村卫生室、李胜对我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辩称:我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马营营因为牙疼由前郭县查干湖镇新荣村卫生室的李胜上门静点“大林霉素、替硝唑”。后双方发生医疗纠纷,马营营认为是被告用药过量所致,被告否认。审理过程中,马营营提出鉴定申请。我院委托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对马营营所受损害与前郭县查干湖镇新荣村卫生室的因果关系等进行司法鉴定,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委托吉林大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吉林大众司法鉴定中心以马营营拒交鉴定费为由,将案件退回。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鉴定程序。 本院认为:马营营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因马营营未向鉴定机构缴纳鉴定费,鉴定机构不予鉴定予以退回,鉴定程序终结。马营营所受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证据不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讼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马营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营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翠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