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5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周坤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周坤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50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903849355R),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双塔路130号。代表人:马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小波,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选熙,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周坤华,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诉被告周坤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坤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撤回对被告周坤华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