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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执监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执监693号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原江苏青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诉称,你公司镇江分公司总经理王志银与陈永卫虚构借款事实,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徒法院)申请支付令。据此,你公司认为,该案系虚假诉讼,丹徒法院按照当事人提供的虚假事实作出(2011)徒商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并强制执行,侵犯了你公司的权益,故请求本院予以监督纠正。本院认为,你公司反映的问题涉及执行依据错误问题,不属于执行监督案件的审查范围。你公司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向丹徒法院申请撤销该支付令。据此,你公司请求本院执行监督,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