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8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郎福洪申请执行门国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福洪,门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8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郎福洪,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门国明,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2017)黑0183执854号申请执行人郎福洪与被执行人门国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门国明住房公积金8,075.00元给付申请人郎福洪,现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29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