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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8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郎福洪申请执行门国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福洪,门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8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郎福洪,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门国明,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2017)黑0183执854号申请执行人郎福洪与被执行人门国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门国明住房公积金8,075.00元给付申请人郎福洪,现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29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