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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洑展宏、王立英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洑展宏,王立英,何龙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17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洑展宏,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立英,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章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龙泉,男,195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再审申请人洑展宏、王立英因与被申请人何龙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终5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洑展宏、王立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谢静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