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杜洋洋、何新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洋洋,何新梅,邹方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758号申请执行人杜洋洋,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现住浙江省桐庐县。申请执行人何新梅,女,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现住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邹方金,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现住浙江省桐庐县。本院在执行杜洋洋、何新梅与邹方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杜洋洋、何新梅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本案中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22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