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林华与倪涛、马元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林华,倪涛,马元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935号之一原告:沈林华,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倪涛,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马元欢,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沈林华与被告倪涛、马元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沈林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20元,合计3145元,由沈林华负担。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杜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