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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林华与倪涛、马元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林华,倪涛,马元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935号之一原告:沈林华,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倪涛,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马元欢,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沈林华与被告倪涛、马元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沈林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20元,合计3145元,由沈林华负担。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杜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