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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何建华与夏荣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华,夏荣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1237号原告:何建华,男,1981年12月28日生。被告:夏荣萱,男,1972年3月6日生。何建华与夏荣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何建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何建华2017年8月14日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何建华承担。审判员  刘四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湘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