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静、杨望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静,杨望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孙静,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冯亮,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望莉,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杨望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间履行法定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7年6月13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望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双凤营业所开设的账户及存款(余额不足以履行本案义务)。2017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孙静向本院提供其与被执行人杨望莉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23953.00元,并由其承担诉讼费40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从被执行人养老金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双凤营业所-杨望莉:605213399201344789)中支出,至其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待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执18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新审判员 李俊平审判员 郑绪刚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维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