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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宋明珠、张腾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明珠,张腾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27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明珠,女,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腾文,女,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路南市水利局办公室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12226898(1—1)。主要负责人:范红军,总经理。上诉人宋明珠因与被上诉人张腾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3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宋明珠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宋明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明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宋明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会军审判员  赵红燕审判员  梁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