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4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4民初216号原告金某某,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友好区某中学教师,住伊春市友好区某小区32号楼。被告孙某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某林业局广川某林场干部,住伊春市友好区某小区32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起诉后,由于孙某某承认了错误,加上亲属朋友劝说,原告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撤回起诉。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狄国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思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