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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世宝与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宝,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567号原告:黄世宝,女,1972年11月27日,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章建国,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鉴轩,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48909812J。法定代表人:林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金良,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正满,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世宝诉被告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需要以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新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明钰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