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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22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伟与张强、刘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异2号案外人:周孝都,男,汉族,1952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强,男,汉族,1952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赵伟与张强、刘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孝都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8月14日,周孝都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异议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周孝都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延军代理审判员  姚 杰人民陪审员  庞高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