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6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贵海与双鸭山市大民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贵海,双鸭山市大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6执48号申请人:周贵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大民煤矿。法定代表人:张燕秋,机构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双鸭山农场煤矿)。周贵海申请执行双鸭山市大民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大民煤矿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周贵海申请执行双鸭山市大民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06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瑛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