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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孟庆恩与周红、王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恩,王建明,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孟庆恩,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农牧场***号。被执行人王建明,男,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芦花苑********室。被执行人周红,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芦花苑**号楼*单元***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庆恩与被执行人周红、王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940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红、王建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建明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款30000元、周红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款5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孟庆恩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王建明的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代理审判员  宁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