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丁志成、张国栋、周凤江、吴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丁志成,张国栋,周凤江,吴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194号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28XXXX,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在竹街十六委。法定代表人:张春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志,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乾安县大布苏镇3委。被告:丁志成,住所:白城市大安县。被告:张国栋,住所:白城市。被告:周凤江,住所:乾安县。被告:吴刚,住所:乾安县。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丁志成、张国栋、周凤江、吴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丁志成、张国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丁志成、张国栋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