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8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愉媛与魏大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愉媛,魏大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461号原告:张愉媛,女,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被告:魏大山,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张愉媛与被告魏大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愉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愉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 亚书 记 员 张霄珂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